章程

為明確「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」性質宗旨,推動獎項管理科學規範,確保評審過程客觀公正,特制定本章程。

  • 第一條 性質
    「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」(BOCHK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Prize)是由香港科技創新聯盟主辦、中國銀行(香港)有限公司冠名贊助的公益性獎項。
  • 第二條 宗旨
    「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」旨在獎勵主要在香港進行科學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,並取得傑出成就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硏團隊。
  • 第三條 原則
    「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」堅持客觀、公正的評審原則,堅持科學、嚴謹的評審標準,堅持評審的獨立性,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超越本章程對評審過程進行干涉。

  • 第四條 獎勵對象
    (一)擁護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,有高尙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。
    (二)科創或科研工作主要在香港地區完成。
    (三)為鼓勵青年人投身科技創新工作,本獎項傾向於獎勵在提名截止前為50周歲以下的科技創新者。
    (四)已獲得本獎項者,5年內不會再被考慮獲獎。
  • 第五條 獎勵領域
    「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」主要面向香港科技創新重要領域,包括但不限於人工智慧及機器人、生命健康、新材料新能源、先進製造、金融科技等。
  • 第六條 獎項數目
    每年評審一次,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5人(團隊),同一領域不超過1人(團隊)。
  • 第七條 獎項發放
    每人(團隊)獎勵港幣200萬元,頒發證書及獎座。

  • 第八條 架構
    香港科技創新聯盟理事會(以下簡稱理事會)是「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」的最高決策機構,下設評審委員會、合規監督小組、秘書處。
  • 第九條 理事會職能
    理事會負責審定和解釋本章程及評審指引;確定獎項面向的重要科研領域;確定評審委員會、合規監督小組人員組成和提名專家條件;審核並批准最終評審結果。理事會對獎項有關的一切決定,是最終決定。
  •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
    評審委員會是「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」的評審實施機構,負責執行本章程及評審指引,開展評審工作,決定獲獎候選人並報理
    事會批准。
    評審委員會根據不同獎項領域分別設立評審組;成員均由擁有較高學術、專業或職業水平,且具有良好道德的專家擔任。
  • 第十一條 合規監督小組
    合規監督小組是「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」的監督機構,負責監督評審工作,提供專業建議,確保獎項公信力。
    合規監督小組由法律、財務、審計、公共政策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。
  • 第十二條 秘書處
    由香港科技創新聯盟秘書處兼任,負責執行理事會、評審委員會、合規監督小組的決定,承擔理事會、評審委員會、合規監督小組與贊助機構之間的聯絡協調工作;負責獎項評審活動的組織與管理;組織獎項的發佈、頒獎、傳播;開展學術交流、論壇和相關科普工作。

  • 第十三條 候選人
    「中銀香港科技創新獎」候選人由提名方式產生。每位提名人每年可提名1位候選人或1個候選團隊(團隊不得超過5人)。
  • 第十四條 提名人
    (一)任何人在提名期間都可以進行提名。科研領域的專家、科創機構的企業家和管理者尤其歡迎。
    (二)提名人不得自我提名。
  • 第十五條 評審流程
    評審由初篩、初審、終審三個階段組成:
    初篩由秘書處對提名人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資格審查;

    初審由各領域評審組對每位候選人的專業情況、科技創新成果等進行初步審核;
    終審由評審委員會對通過初審的候選人進行審核,確定獲獎候選人,報督導委員會批准。
  • 第十六條 評審標準
    評委對候選人的科學技術創新成果、成果轉化情況、創造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獨立判斷和客觀評價。
  • 第十七條 公佈結果
    在獎項官網公佈獲獎者姓名、機構和領域。每年舉行頒獎儀式,邀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代表、中央政府駐港機構代表、贊助機構代表及社會知名人士主禮頒獎。
  • 第十八條 主動披露及迴避原則
    評審人員須第一時間主動披露與評審對象的利益關係情況,包括但不限於同機構、師生、親屬、項目或論文合作(項目結束、論文發表未超過5年)、商業合作、競爭、提名、推薦關係等。如果評審人員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係,評審人員應迴避相關評審工作。由評審委員會決定迴避情況的具體實施。
  • 第十九條 獲獎者責任
    獲獎者應堅守學術道德、秉持科學精神、恪守科硏誠信。
    獲獎者須參與必要的學術交流、學術論壇及科普活動。
  • 第二十條 撤獎
    如發生獲獎者違背評審辦法的情況,由理事會審議決定撤銷獎勵,收回獎金、證書、獎座。
  •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責任
    參與獎項工作的全部人員,有出現違反職業道德情況的,由理事會視情況做出相關處理。
  • 第二十二條 保密義務
    參與獎項工作的全部人員,均對涉及獎項的情況負有保密義務。
  • 第二十三條 修訂與解釋
    章程由秘書處負責具體修訂,經由理事會批准。最終解釋權歸屬理事會
  • 第二十四條 生效與實施
    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並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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